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儿子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9时1分许,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颍上县**镇**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居委会路口时,因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与沿**路由东向西沈某乙(1951年**月**日出生,老年人)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沈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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