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f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9月24日16时许,持B2类驾驶证驾驶苏F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启源路由北向南行至凌青村八组东西水泥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右前部碰刮徐某某(女,殁年84岁),致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躯干部及左小腿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小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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