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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五”“五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3********,壮族,广西东兴市人,小学文化,现住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病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钦州海关缉私分局解除取保候审措施。2019年6月12日我院对其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钦州海关缉私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1********,汉族,广西防城港市人,大专文化,防城港**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室,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小区**单元**房。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延长侦查期限二个月,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与越南人“某某强”(未到案)商定共同合作出口废钢生意后,即找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商定由黄某某以每吨代理费为428元人民币的价格,负责以“包税”的形式,办理废钢出口清关手续。2017年9月起,吴某甲通过联系国内售货人员将废钢货物运抵钦州港码头后,由其将清关所需费用通过其儿子吴某乙转给黄某某,黄某某随即找到制作报关单证的施某某,要求施某某按照所提供的报关数据,制作报关所需的购销合同、出口发票、装箱单等单证。施某某在制作好以浦江**贸易有限公司、长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十余家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的报关所需相关单证后交给黄某某,由黄某某最终决定将废钢货物以每吨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申报后,再将报关所需单证交给广西钦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防城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废钢出口。货物在报关公司办理完清关手续后,由越南**公司雇请的广西钦州**船舶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废钢货物装船后发运至越南。同时,因国际贸易外汇管制等因素需要,由黄某某通过汪某某联系**科技资源有限公司商定由香港*甲公司与越南**公司签订含有真实成交价的钢铁废碎料购销合同并代收、转货款。越南**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将货款以美元方式支付给离岸公司香港*甲公司,香港*甲公司收到货款后,将货款兑换成人民币,再将货款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将货款转交给吴某甲。但越南**公司尚有部分货款未能及时支付给香港*甲公司,吴某甲也未能收到全额货款,因此,吴某甲随即找到香港**商贸有限公司高某甲商定以香港*乙公司的名义与越南**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并代收、转货款,香港*乙公司按1.7美元每吨的标准收取佣金,在越南**公司收到货物后,将货款以美元方式支付给香港*乙公司,而香港*乙公司再向吴某甲父子进行转账支付。吴某甲父子收到废钢货款后,扣除每吨30元人民币的废钢货物销售利润,将废钢销售货款转交给“某某强”。

经查,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黄某某以包税刑事操作以低价成交价格方式共代理吴某甲申报出口钢铁废碎料21票,净重共计16955吨,后因出现短装情况,实际出口钢铁废碎料共15502.7吨,申报价格为每吨人民币973.4至1034.2元不等的价格。经查,**公司、香港*乙公司与越南**贸易联合股份公司、越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铁废碎料购销合同的真实成效价格为305元至395.11美元(约合计人民币2013元至2607元)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计核,上述涉案21票出口钢铁废碎料15502.7吨,涉嫌偷逃应缴纳税款人民币396417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报关单证、废钢铁结算清单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箱信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高某甲、高某乙、杨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关核定证明书、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物品罪,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君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1827703****。

2.侦查卷宗32卷,视听资料光盘46张,U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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