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吴某甲(奶名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街道**村**组,农民,群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街道**村**组,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街道**村**组,农民,群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等3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钟某甲三人共同向钟某乙购买其位于黎平县**街道**村“归牛”坡的林木一片。2020年1月份期间,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三人持油锯到“归牛”坡将购买的林木砍伐后出售获利。经鉴定,共采伐活立木蓄积46.6682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39.6562立方米,马尾松蓄积7.01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2.66784立方米(其中杉木材积27.75934立方米,马尾松材积4.908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4548.18元,木材价值损失10942.9元。后吴某甲、钟某甲、吴某乙经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23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事后三人已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10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 钟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吴某乙违反国家对森林的管理制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吴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已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8551****;被告人钟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电话:1898451****;被告人吴某乙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电话:1587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一十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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