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无职业,群众。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号,无职业,群众。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乡**村**号,无职业,群众。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无职业,群众。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路**号,无职业,群众。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无职业,群众。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先后受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招募,与梅某甲、夏某某、范某某、吴某乙、崔某乙、吴某丙、张某某、梅某乙、徐某某、吴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作为工具,在名为“钱***”、“泰***”的微信群中招揽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对赢的玩家抽取头薪。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为“钱***”赌博群中的“拉手团客服”,负责将赌客和对应的拉手团关联起来,期间,吴某甲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钟某甲为“泰***”赌博群中的“发包手”,期间,钟某甲获利1.4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为“泰***”赌博群中的“开关门”人员,负责建群和解散群,期间,陈某甲获利1500元。被告人崔某甲为“钱***”赌博群中的“拉手客服”,负责与拉手沟通交流,期间,崔某甲获利1500元。被告人杨某甲为“钱***”赌博群中的“下分”财务,期间,杨某甲获利117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为“钱***”赌博群中的“上分”财务,期间,王某甲获利3万余元。
经查,2019年5月1日至5月12日,“钱***”微信赌博群累计抽头薪864831元;2019年4月28日至5月12日,“泰***”微信赌博群累计抽头薪4226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各类手机、平板电脑、银行卡;
2.书证:身份材料、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梅某甲、夏某某、范某某、吴某乙、崔某乙、吴某丙、张某某、梅某乙、徐某某、吴某丁、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招揽不特定人员参赌,从中抽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均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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