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住浙江省松阳县**街道**号。1994年因犯流氓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3年犯寻衅滋事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多次因赌博被松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住浙江省松阳县**镇**街**号。1994年因犯强奸(未遂)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曾多次因赌博被松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郑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到李某甲棋牌室闹事,对棋牌室经营者李某甲进行言语威胁,口头上以举报棋牌室内有人赌博为由影响棋牌室的正常经营,使受害人李某甲产生恐惧心理。后由被告人吴某甲出面与李某甲协商,以不再去棋牌室闹事举报赌博为由,要求李某甲请客吃饭并每个月缴纳1000元费用给郑某甲,李某甲被迫无奈只好答应。2019年7月11日,李某甲交给吴某甲1300元钱供吴某甲和郑某甲请客吃饭;2019年8月至10月之间,按照被告人吴某甲与李某甲事先协商,被告人郑某甲每月至**镇**街**号从受害人李某甲处收取1000元费用,后郑某甲将收到的钱全部转交到吴某甲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吴某甲和郑某甲从中获利3000元。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在李某甲棋牌室打麻将过程中,与叶某丙发生口角,郑某甲伙同吴某甲将叶某丙打伤,事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未报警。在违背被害人李某甲意愿的前提下,被告人郑某甲以棋牌室无法正常经营的言语相威胁,要求李某甲帮其赔偿2000元钱作为支付叶某丙的医药费,后李某甲将2000元钱当面交给吴某甲,郑某甲一同在场。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多次指使陈某甲举报**镇**林某甲开设的棋牌室内有人赌博,致使棋牌室经营受影响。后吴某甲出面与棋牌室经营者林某甲协商,要求棋牌室经营者林某甲每个月缴纳1000元费用给郑某甲,林某甲因害怕吴某甲再次向公安机关举报赌博影响棋牌室经营,遂答应吴某甲的要求;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郑某甲到**镇**号棋牌室找林某甲,后林某甲在棋牌室门口将1000元费用交给郑某甲,郑某甲当场将该1000元转交给吴某甲。之后林某甲以棋牌室生意不好为由拒绝继续缴纳该费用,吴某甲遂要求郑某甲指使他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举报棋牌室有人赌博。被告人吴某甲和郑某甲两人从林某甲处获利1000元。
被告人郑某甲、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缴款发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潘某甲、叶某甲、林某乙、叶某丙、陈某甲、徐某某、郑某乙、吴某乙、叶某乙、潘某乙、李某乙、陈某乙、吴某丙、李某丙、叶某丁、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郑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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