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臭屎”,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镇罗定市**镇**村**号,现住**镇罗定市**镇**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阿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1********,汉族,初中,户籍地及现住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20年2月1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12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苏某甲(已判决)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自2005年开始逐步发展壮大,2005年3月为争夺赌场利益,实施针对卢某甲的两起伤害案件,树立组织江湖地位,形成以苏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黄某甲为骨干成员,以卢某乙、谭某乙、卓某某、彭某甲、苏某乙、黄某乙、廖某甲、郑某某、廖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为参加者,人称“生江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组织、领导者苏某甲于200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苏某甲在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积极发展同仓服刑人员张某甲(已判决)成为其组织的新成员。
2012年3月苏某甲出狱后,再次网罗旧部廖某乙、黄某乙、廖某甲、郑某某、苏某乙等人,继续有目的地纠集、拉拢、发展无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和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壮大组织势力,再次形成以苏某甲为组织、领导者,廖某乙、廖某丙、黄某乙、廖某甲、苏某乙、卢某丙、罗某乙、陈某甲(均已判刑)被告人谭某甲、吴某甲为积极成员,郑某某、吴某乙、林某甲、李某甲、黄某丙、张某甲、陆某某、廖某丁、梁某某、石某某、温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丙、杜某某、黎某甲、黄某丁(均已判刑)为一般成员的涉黑犯罪组织。该组织以罗定市**镇、**镇为中心,势力迅速扩展至罗定市**镇、**镇、**镇等,从而使苏某甲在罗定地区的江湖地位持续急剧膨胀。
该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听命于苏某甲,苏某甲受组织成员敬畏、尊重,被尊称为“苏老板”、“阿哥”。组织成员以苏某甲经营的砂石厂、其**镇的住宅、**酒行、**大酒店、**KTV作为据点,有分有合地长期聚集进行组织活动,大肆吃喝玩乐、赌博等。2017年中开始,黎某甲与廖某丙因利益内斗,将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韦某某、林某乙、李某丁、彭某甲、曾某某、彭某乙(均已判决)等人纳入旗下,形成新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针对廖某丙等人展开了一系列的报复行动。
该组织成员相互策应、逞强好胜、滋事生非,为壮大组织势力,在苏某甲的指示、授意、默许下,大肆进行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施以心理强制的软暴力,长期对罗定市**镇及邻近区域的赌场实施垄断、控制,并插手当地建筑行业的经济纠纷。自组织成立以来,实施涉枪案件多起,直接导致罗定市的治安形势呈现严峻局面。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聚敛钱财,支撑组织运作,并利用赌场获益发放工资给组织成员。近年来多名组织成员在参与组织犯罪期间购买小汽车,苏某甲以路虎越野车作为交通工具,并为组织成员配置其本人的三菱吉普车实施组织犯罪。为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苏某甲积极策划、出资、安排组织成员廖某乙进行贩卖毒品。苏某甲及骨干成员通过请吃请喝,提供免费住宿、发放工资,为涉案组织成员聘请律师提供辩护等手段,让组织成员甘心为组织效力。组织成员林某甲、廖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苏某甲积极协助并出资为廖某乙聘请律师。同时,为凸显其江湖地位,苏某甲明确组织成员不准吸毒,开赌局期间不准参赌,以此不成文规矩强化组织管理。
以苏某甲为首的涉黑组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地下赌场,对罗定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致使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吴某甲、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刑事判决书、收据、沙场承包合同等书证;4.辨认笔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苏某甲为谋取组织利益,与黎某甲、廖某丙在罗定市**镇开设赌场。2016年开始,苏某甲组织谭某甲、李某甲、黄某丙、黄某乙、廖某乙、廖某甲、廖某丁、吴某乙、陆某某、廖某丙、卢某丙、吴某甲、林某丙(已判决)等人,在**镇**村、**镇**村、**村和**镇**村委**村等地开设赌场。为达到吸引更多本地人员参赌,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苏某甲分别在**镇**村赌场拉拢当地人林某甲入股赌场、在**镇**村、**村赌场拉拢当地人赖某甲、赖某乙(已判决)等人入股赌场。之后林某甲又拉拢陈某甲参与**镇**村的赌场工作。
苏某甲是赌场老板,直接指挥被告人谭某甲负责赌场全部事务,并亲自下场参赌撑人气。组织成员分工基本固定,谭某甲负责安排组织成员赌场工作和管理数簿,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黄某乙、李某甲、廖某乙、黄某丙、廖某甲、廖某丁、林某甲、赖某甲、陆某某、吴某乙、陈某甲、卢某丙、廖某丙等人在赌场工作。
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聚赌,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数在20人以上,黄某虎等人到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抽头渔利每天多达1万多元。期间,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苏某甲要求组织成员每个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就更换场地。2016年9月29日,罗定市公安局曾对**镇**村委**村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开设赌场期间,组织成员备用棒球棍等器械维持秩序,使用对讲机进行通风报信。为了对他人赌场实施打压,以及对**镇及邻近的赌场实施控制性经营,凭借组织势力,黄某丙、黄某乙、吴某乙、陆某某、廖某丙、吴某甲打砸当地的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谭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赖某乙等人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赌场数簿、银行卡流水凭证、行政案件材料等书证;5.电子数据等证据。
(二)寻衅滋事罪
1. 2018年2月20日,李某甲(已判决)纠集周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吴某甲携带自制散弹枪,驾驶一辆现代牌灰色小汽车到罗定市**镇**村委**村张某宙住宅向张某讨债,由于寻找张某宙未果,李某甲等人与张某宙家人发生争执后,遂从车中拿出准备好的自制散弹枪向张某宙家人及附近物品进行射击,致使停放在现场的车牌号为粤WW8****的丰田小汽车车窗被打烂,张某宙的住宅二楼不锈钢防盗网产生多处凹痕。张某宙家人见状向李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扔凳子进行回击,见到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后,李某甲等人再次向在场的王某连等人进行射击,致使王某连右脚踝受伤。随后张某宙的大哥张某打电话让杨某金帮忙设置路障截停李某甲等人驾驶的小汽车,但李某甲等人驾驶车辆直接冲过路障且又一次开枪射击。经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连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罗定市**镇**村委**号住宅枪击现场提取的实弹具备认定猎枪散弹的条件,属于非制式枪弹。
林某甲(已判决)明知李某甲等人持枪到**镇**村委讨债后,驾驶其车牌号为粤WR5****的小汽车搭载李某甲等人沿小路从**逃回**,并安排陈某甲(已判决)将李某甲等人驾驶的汽车开往罗定市**镇**村委苏屋山边鱼塘处进行藏匿。陈某甲藏匿作案车辆后向林某甲报告,林某甲即通过陈某甲的电话向苏某甲报告李某甲作案情况及后续处理事宜,苏某甲在电话中表示要求对方给回李某甲红包平息事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弹壳、小汽车、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连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10月4日晚,苏某甲召集组织成员郑某某、谭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廖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廖某甲、廖某丁、吴某乙、林某甲、杜某某、陈某甲、黄某丁、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罗定市**镇家中烧烤。次日凌晨,郑某某接到约架电话,为逞强好胜,报复他人,郑某某即纠集在场人员廖某乙驾驶苏某甲的三菱吉普车搭乘其与吴某乙、陈某辛(另案处理)出发,吴某乙通过电话纠集黎某乙并叫其召集更多人参与打架,黎某乙通过陈某丁纠集陈某戊、陈某己等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已判决),黄某丙、陈某甲、苏某乙先后前往罗定市**广场参与集合,当晚累计参与人数达40人。郑某某、黄某丁、黎某乙在现场指挥,先对作案车辆车牌进行换拆、遮掩,并分发口罩、刀具、铁管等器械,后结队欲在罗定市区搜寻报复对象。
凌晨3时许,在得知几名疑似报复对象在罗定**KTV对面的**商店门前出现后,郑某某、廖某乙、吴某乙、被告人吴某甲、黄某丙、苏某乙、陈某甲、黎某乙、杜某某、陆某某、蓝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分别搭乘集结的车辆前往**商店门前。到达目的地后,黎某乙、蓝某某等人在车上戴口罩,持刀、棒球棍、铁水管、枪支等工具下车,共约40人迅速包围**商店门前人员,欲施以暴力,但当中有人发现认错对象。此时,罗定市**派出所辅警谭某某驾驶苏E2X****号牌日产牌轿车经过现场,欲使用手机对现场聚集人员进行拍摄,被现场作案人员发现并打砸车辆,谭某某即迅速驾车逃避。现场作案人员随即持械并驾乘车辆追逐拦截谭某某欲施加暴力。黎某乙、陈某戊、陈某己等人在罗定市区**路附近屋巷时截停谭某某车辆,黎某乙、陈某戊随即对谭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并持械对谭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谭某某伤情己构成轻微伤。事后,大部分组织成员又驾车返回苏某甲家中。为私了事件,黎某乙从黄某丁处取得28000元,并通过陈某丁支付了28000元给陈某庚,准备由陈某庚转交给谭某某作为赔偿款。后因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己,陈某庚将此款退回陈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级管辖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谭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谭某甲均属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谭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永均
检察员:吴南生
检察员:周裕志
检察员:麦晓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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