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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街**,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1989年4月因贩卖被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行政拘留七天;198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吴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网络赌博账号开设赌场仍向谢某某提供网络赌球账号和网络百家乐账号,谢某某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后招揽赌博违法人员或设置下级账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后,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按照一定比例对上述账号抽取提成。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6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处获得网络赌球账号,后将赌球账号提供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再将赌球账号提供给沈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赌博,后该账号产生洗码量约10余万;

2019年4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处获得网络赌球账号,并将该账号设置三个下级账号,分别交由夏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进行赌博,后该账号产生洗码量约80余万;

2019年5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处获得网络百家乐账号,并设置一个下级账号交由刘某某刘某某再将该下级账号提供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赌博,后该账号产生洗码量约10余万。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8月6日抓获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上述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证人刘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间,刘某某从被告人谢某某处获得网络赌球账号,后将赌球账号交由沈某某进行赌博,沈某某输掉10万余元;2019年4月间,刘某某从被告人谢某某获得网络赌球账号,其使用该账号赌博产生洗码量约20余万;2019年5月间,刘某某从被告人谢某某处获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后将该账号交由李某某李某某再交给周某某进行赌博,刘某某李某某参与抽取提成;

2. 证人赵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上述二人分别从被告人谢某某处获得网络赌球账号,二人使用赌球账号进行赌博各产生洗码量40余万、20余万;

3. 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吴某乙银行卡进行赌资转账;

 4.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因赌博对赵某某夏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进行行政处罚;

5. 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分别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本区**镇**路**弄**号**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作案使用电脑、手机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随案移送;

6. 手机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账本,证实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的电话联系记录及涉案人员的赌资结算、转账情况;

7. 相关照片,证实涉案赌博网站的相关情况;

8.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的到案经过;

9.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谢某某的前科劣迹;

10.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均判处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善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赃证物品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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