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楼**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许某某、李某某、吴某乙、林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其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的便利,指使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吴某乙、林某某,通过客户放在其修理厂维修保养的机动车辆及其自己购买的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让许某某等人冒充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伤者等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公司)报案,吴某甲则冒充驾驶员身份去办理交通事故认定,其后,通过向保险公司保险索赔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被告人吴某甲骗取保险金数额为449640.69元;被告人许某某骗取数额为66749.8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取的数额为24510元;被告人吴某乙骗取的数额为20260元;被告人林某某骗取的数额为384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指使在其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吴某乙,将客户放在湛江市修理厂维修的车牌粤G28****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金纺服装城附近,故意用粤G28****小轿车碰撞路边的石柱,伪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索赔,骗取**保险理赔金20260元。
2、2015年9月底,粤A00****宝马小轿车实际持有使用人吴某丁,将该车辆交给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喷漆,另外湛江市**局**处吴某丙,将本单位车牌为粤G2****小汽车开也到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做全车喷漆,2015年10月1日,吴某甲在吴某丁、吴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湛江市开发区东海岛,利用粤G2****小汽车和粤A0****宝马小汽车,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12470元。
3、2015年7月初,招某萍将其粤G5****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修理,7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利用粤G5****小轿车和粤GY****小轿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11832元。
4、2015年12月,李某丙将车牌粤GJ****的小货车交给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做喷漆维修,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利用粤GJ****小货车和粤GY****小轿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24180元。
5、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指使陈某某、何某某、李某丁等人驾驶粤Z6****、粤GR****、粤GG****三辆小汽车在霞山区机场路口一红绿灯制造三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骗取**保险理赔金是45032.89元。
6、2016年3月下旬,粤GT****宝马小轿车实际购买人和持有使用人谢某民,将该车辆交给被告人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自费更换有裂痕的前挡风玻璃和全车喷漆。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指使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在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粤GT****宝马小轿开到湛江市霞山区阳光童年幼儿园附近,故意用粤GT****小轿车碰撞同样放在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修理的粤GY****小汽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28313.8元。
7、2016年08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利用自己购买使用的粤GT****和粤BS****奔驰小轿车在赤坎海田附近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30225元。
8、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利用自己购买的车牌为粤G6****奔驰小轿车,并指使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等人,驾驶粤G6****黑色奔驰轿车到雷湖快线,故意将该车开下路边排水沟,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吴某甲离开,留下被告人许某某现场等待保险公司查勘。在被告人吴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许某某冒充驾驶员,指使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副驾驶室的伤者,向保险公司报虚假案,骗取**保险理赔金 38436元。
9、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粤BM****宝马小轿车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附近发生单方碰撞事故,**保险公司理赔2000元。当天20时许,吴某甲伙同李某某等人,又将粤BM****宝马小轿车开到赤坎金沙湾附近,同时利用其本人实际购买使用和投保车险的车牌为粤G2****长城小汽车,故意碰撞粤BM****宝马小轿车,伪造交通事故并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本次虚假事故中粤G2****小汽车司机,骗取湛江**公司理赔金24510元。
10、2017年2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雇人将客户揭某某停放在**修理厂需要修理的苏B7****(临牌)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霞山区湖光快线上,其驾驶自己实际购买使用并投保车险的粤GT****小轿车,制造虚假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骗取湛江**公司理赔金13040元。
11、2017年2月份,客户吴某己强将损坏的车牌为粤G6****奔驰车送到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修理。被告人吴某甲向吴某己提出,该车买有保险,建议他做一个虚假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就可以修理这个车了。在2017年4月5日20时许,吴某甲等人让拖车将粤G6****车拖到湖光岩附近附近的一个石场的路上,摆设了一个假的交通事故现场,吴某己在车上坐着,其后吴某己强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骗取湛江**公司保险理赔金201311元,吴某己强在获得该笔保险理赔金金后,因被保险公司发现为虚假交通事故遂将该笔保险理赔金退还给保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湛江**公司报案材料;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许某某、李某某、吴某乙、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照片辨认材料;
5交通事故认定书;
6保险理赔材料;
7司法鉴定意见;
8湛江市**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等书证材料;
9违法、犯罪记录;
10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修理厂便利,通过他人维修的车辆或自己购买的车辆,指使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吴某乙、林某某等人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吴某乙、林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李某某、吴某乙、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乙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成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联系电话:1587592****)、李某某(联系电话:1576884****)、吴某乙(联系电话:1307825****)、林某某(联系电话:1365972****)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本案卷宗材料二十九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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