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桐梓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桐梓县**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苏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4日和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9年8月10日2时许,曹某甲和伍某某宴请陈某甲、韩某某、易某某、郑某某、令某甲、周某某、苏某乙、苏某甲等人在桐梓县海校街道夜郎街吃宵夜喝酒,其间,曹某甲、伍某某得知曹某乙、吴某乙在**KTV 9楼与人发生纠纷,曹某甲、伍某某遂带领陈某甲、韩某某、郑某某赶到**KTV 9楼,陈某甲、韩某某对被害人唐某某拳打脚踢,**KTV其他女服务员劝架时也遭殴打。后曹某甲带人离开到楼下,曹某甲和周某某分别在“撕摇****”微信群内邀约成员赶赴**KTV,金某某接讯后为曹某甲联系准备砍刀,曹某甲电话邀约吴某甲前来帮忙打架,周某某邀约董某某前来帮忙打架。曹某甲拿到砍刀后带领陈某甲、韩某某、易某某、郑某某、苏某乙、吴某甲、金某某、令某甲、苏某甲、周某某等人在**酒店11楼,陈某甲持砍刀,易某某持刀鞘,韩某某、郑某某、苏某乙、吴某甲持木棒,后在999包房内陈某甲、韩某某、易某某对唐某某、陈某乙等人实施殴打,因有人报警,曹某甲遂带领己方人员逃离现场。
(二)非法拘禁罪
2019年8月1日凌晨5时许,孙某某在桐梓县**足疗店包房内被令某乙强奸,孙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苏某丙过来处理,苏某丙便和被告人曹某甲、陈某甲、令某丙、韩某某一起到桐梓县**足疗店对令某乙实施殴打,后将令某乙带至桐梓县**镇**城苏某丙开设的广告店内,被告人苏某甲和苏某丙、曹某甲、陈某甲、令某丙、韩某某、易某某、金某某、周某某、伍某某、苏某乙、令某甲等人在广告店内对令某乙实施了殴打,苏某丙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剥夺令某乙的人身自由至中午11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采取殴打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甲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08562****。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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