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8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胡某某、庄某某、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市白云区松洲槎龙聚龙东街43号之二聚龙体育公园内足球场内,因踢球问题与吴某乙发生纠纷,后吴某甲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庄某某、方某某及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到上址,追打吴某乙,并致吴受伤。经鉴定,吴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家属赔偿吴某乙并取得吴某乙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胡某某、庄某某、方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胡某某、庄某某、方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胡某某、庄某某、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吴某甲、胡某某、庄某某、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胡某某、庄某某、方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 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胡某某、庄某某、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二册及光盘资料十张。
3、缴获的足球服1套、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4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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