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绰号吴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镇**村**组。被告人吴某甲于1999年因盗窃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因盗窃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习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自己寻找盗窃目标或根据袁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信息,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罗某甲先后在习某某良村镇、大坡镇、三岔河镇、永安镇、双龙乡、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等地多次入室盗窃,具体实施盗窃案件如下:
1.2020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良村镇吼滩村任某甲住宅,在任某甲住宅内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抓获。
2.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双龙乡杨坪村杨坪组陆某某住宅,为防止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方便逃离,被告人吴某甲将停放陆某某院坝的一辆白色小轿车轮胎划破后进入陆某某住宅,在陆某某住宅内盗窃5450元现金、两条贵烟(硬黄精品)香烟。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陆某某被盗的两条贵烟(硬黄精品)香烟价值260元。
3.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邀约被告人罗某甲一起到习某某双龙乡杨坪村杨坪组罗某乙住宅共同实施盗窃,二人走至罗某乙住宅后进入住宅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罗某甲未盗窃到财物,被告人吴某甲在罗某乙住宅内盗窃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一根淡黄色皮带、5000余元现金后逃离。被告人吴某甲告知被告人罗某甲未盗窃到钱财,只盗窃到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一根皮带,被告人吴某甲将其在罗某乙住宅内盗窃的5000余元现金独自占有。
4.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温水镇典足坝村四合组穆某甲家,在穆某甲家中盗窃一个铜质狮子模型、两条长城细枝的香烟后逃离,在逃离后将铜质狮子模型丢弃。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穆某甲被盗窃香烟价值为298.8元。
5.2019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袁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某甲专门盗窃办丧事人家财物的情况下为吴某甲提供温水镇娄底村下营组任某乙住宅办丧事的信息,次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任某乙住宅,在任某乙住宅内盗窃32条云烟(10元一包)后逃离,被告人吴某甲将盗窃的云烟分10条给袁某某作为提供信息的信息费。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任某乙被盗的32条云烟(紫)价值为3200元。
6.2019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袁某甲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温水镇娄典足村红光组任某丙住宅办丧事的信息后,次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任某丙住宅,在任某丙住宅内盗窃2000多元现金后逃离。
7.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永安镇永和村团山组徐某某住宅,发现徐某某住宅外面安装有视频监控,为防止其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暴露,被告人吴某甲将徐某某住宅的电闸关闭后从旁边的牛栏房顶攀爬到徐某某住宅内,盗窃六条贵烟(硬高遵)后逃离。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徐某某被盗的6条贵烟(硬高遵)价值为1560元。
8.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良村镇吼滩村梅子沟组母某某住宅,在母某某住宅内盗窃8000余元现金、5包贵烟(福)、4包贵烟(软高遵)、4包贵烟(硬高遵)、4包贵烟(卒)、一条云烟(紫)、一条黄鹤楼香烟(天下名楼)及零钱柜内的几十元零钱后逃离。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母某某被盗香烟价值444元。
9.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良村镇茶园村高干烟组罗某丙住宅,在罗某丙住宅内盗窃5000余元现金。
10.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良村镇良村村光明组涂某某住宅,从涂某某住宅内盗窃6000余元现金、一条贵烟(福)和一条黄鹤楼香烟(天下名楼)。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涂某某被盗香烟价值660元。
11.2019年12月23日,袁某甲通过给吴某甲打电话、微信视频电话的方式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其在习某某双龙乡杨寺岩村坪上组张某甲家打锣的信息,次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根据袁某某提供的信息走至张某甲住宅,为防止被发现时方便逃跑,被告人吴某甲将停放在张某甲院坝旁的一辆皮卡轿车的轮胎扎破,后进入张某甲住宅,在张某甲住宅内盗窃6400多元现金。
12.2019年的一天,袁某甲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其在习某某三岔河镇顺江村吴某丁住宅打锣的信息,次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吴某丁住宅,在吴某丁住宅内盗窃6300余元现金。
13.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良村镇羊化村河底下组简某某住宅,为防止被发现时方便逃跑,被告人吴某甲先将停放在简某某住宅的一辆白色长安车轮胎扎破放气,将院坝停放的一辆红色摩托车轮胎扎破后,在简某某住宅内盗窃300元现金被简某某发现后逃离。
14.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良村镇吼滩村茶林干组张某乙住宅,在张某乙住宅内盗窃1500余元现金。
15.2019年4月的一天,袁某甲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其在习某某大坡镇裕民村齐心组马某甲家打锣的信息,次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罗某甲走至马某甲住宅,被告人罗某甲将停放在马某甲住宅院坝的两辆汽车轮胎扎破后,二人进入马某甲住宅,被告人罗某甲未盗窃到物品,被告人吴某甲在马某甲住宅内盗窃20多条长征烟和3条云烟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罗某甲分得几条长征和3条云烟。经习某某物价认证中心认证,马某甲被盗香烟价值为1600元。
16.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在盗窃完马某甲住宅后,来到马某甲住宅下面的马某乙住宅,被告人罗某甲进入马某乙住宅实施盗窃,被告人吴某甲在负责放哨,被告人罗某甲在马某乙住宅内盗窃几百元现金后逃离,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每人分到盗窃的现金两三百元。
17.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温水镇桥头村桥头组小地名火石垭袁某乙住宅,在袁某乙住宅内盗窃2200余元现金和三条云烟(紫)。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袁某乙被盗香烟价值为300元。
18.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温水镇桥头村桥头组小地名火石垭杨某某住宅,在杨某某住宅内盗窃2000元左右的现金后逃离。
19.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良村镇小地名天生桥附近税某某住宅,在税某某住宅内盗窃8条零3包长征烟。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税某某被盗香烟价值539.5元。
20.2018年农历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邀约被告人吴某甲一起实施盗窃,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走至习某某双龙乡杨坪村白土坝组尤某某住宅,被告人罗某甲在尤某某住宅内的6000元现金,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每人分的盗窃现金3000余元。
2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大坡镇龙灯村蒿枝龙组曾某某住宅,在曾某某住宅内盗窃18300元左右的现金后逃离。
22.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邀约被告人吴某甲一起实施盗窃,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走至重庆市打通镇荣华村王某某住宅,二人在王某某住宅内盗窃现金1600余元、四只腊猪脚后逃离,被告人吴某甲分到盗窃的四只腊猪脚、现金800余元,被告人罗某甲分到盗窃的现金800余元。
23.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良村镇良村村和平组袁某丙住宅,在袁某丙住宅内盗窃7000余元现金。
24.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习某某大坡镇龙灯村鱼科桥组黄某某住宅,在黄某某住宅内盗窃3000元现金。
25.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袁某甲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其在习某某大坡镇建筑村石笋组任某丁家中打锣的信息,次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走至任某丁住宅,在任某丁住宅内盗窃1520元现金后逃离。
26.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邀约被告人吴某甲一起到温水镇袁某丁住宅实施盗窃,当日晚上,二人走至袁某丁住宅,在袁某丁住宅内盗窃1600余元现金后逃离,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各分到800余元现金。
27.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走至温水镇下营方向穆某乙住宅,在穆某乙住宅内盗窃5000多元现金后逃离。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03632.3余元,被告人罗某甲盗窃金额共计16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陆某某、穆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
检察官助理:李冰洁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罗某甲现羁押于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二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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