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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窦某某等赌博、职务侵占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7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村**号。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1月2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赌博,于2003年10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又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06年2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赌博,于2009年8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始赌场罪、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窦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村**园(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路**号)。被告人吴某乙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又因传播淫秽信息,于2019年6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吴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窦某某、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15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窦某某、吴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

2018 年9月底至11月间,被告人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孙某某、朱某某、吴某丙等人,在吴某甲经营的丹阳市**镇**村**村农庄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12次,窦某某抽头,吴某甲提供场地并望风、吴某乙望风,共抽头获利10000元左右,其中吴某甲望风3次,吴某乙望风9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甲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2.2018年10月初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甲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3.2018年10月初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李某某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甲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4.2018年10月上旬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李某某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5.2018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6.2018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7.2018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8.2018年10月下旬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9.2018年10月下旬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10.2018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11.2018年10月底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12.2018年11月初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组织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吴某丙在吴某甲的农场内,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由窦某某负责抽头、吴某乙负责望风,抽头渔利900元左右。

被告人窦某某、吴某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窦某某、吴某乙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吴某乙退出违法所得1800元,吴某甲退出违法所得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交款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甲、窦某某、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孙某某、朱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

二、职务侵占

1.2018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丁(另案处理),利用吴某丁的职务上的便利,将丹阳市**农庄的U型板工程虚报为村委会工程项目,以此方式非法侵占**村集体资金7.4478万元。

2.2017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丁(另案处理),利用吴某丁的职务上的便利,在**村五个渠道工程上虚增工程量,以此方式非法侵占**村集体资金5.1291万元。

被告人吴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施工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吴某戊、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窦某某、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与他人勾结,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吴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窦某某、吴某乙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窦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吴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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