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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石某甲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8********,侗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9********,侗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2********,侗族,小学文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8********,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5时许,黎平水口镇居民梁某某(另案处理)醉酒驾驶摩托车与黎平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吴某丁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在黎平县水口镇加油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坐吴某丁越野车上的石某乙、吴某戊、姚某某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因梁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便一再求情要求私了处理。在等待交通警察出警过程中,黎平县水口镇河口村村民石某甲、吴某甲等人前往围观,吴某甲到场后,拿出手机近距离拍摄吴某丁、石某乙、吴某戊、姚某某等人面部,并带有挑衅、造谣等言语,吴某丁、姚某某等人劝阻吴某甲不要拍摄视频,不要随意散播,并告知已经报警,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吴某甲不听从劝阻,继续拍摄,并言语挑衅,吴某丁等人劝阻无果后,在吴某甲近距离拍摄自己时,吴某丁伸手将吴某甲拍摄的手机拿走,要求吴某甲将近距离拍摄自己面部的视频删除,吴某甲、石某甲二人情绪激动,与吴某丁等人发生争执并拉扯吴某丁,随后黎平县水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罗某甲、杜某某、潘某某、张某乙等人先后前往劝阻,石某甲、吴某甲因饮酒过多,并没有听从政府工作人员劝导,继续情绪激动的对吴某丁进行拉扯,吴某丁等人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手机退还给吴某甲,退还手机后,吴某甲、石某甲仍然继续在公路上对吴某丁进行拉扯,随后黎平县水口镇河口村村民吴某乙、金某某到场后,不问事情原委,便冲向吴某丁要对吴某丁进行殴打,黎平县水口政府工作人员一直在中间劝阻,但石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金某某四人情绪激动,并不听从劝阻,随后四人对吴某丁进行随意殴打,在殴打吴某丁过程中,造成吴某丁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罗某甲、张某甲、杜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金某某看到围观路人吴某己在拍摄自己违法行为的视频,便对吴某己随意殴打,石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金某某四人看到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甲也在拍摄自己违法视频,为毁灭证据,将张某甲按倒在地,吴某乙将张某甲手中的一部华为手机抢夺走,然后摔烂在地。经黎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某甲被损坏手机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246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黎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吴某丁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金某某无事生非、呈强耍威、随意殴打他人和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景高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卷宗4册,起诉书23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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