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55********,汉族,高中文化,惠州市**服装行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2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期限3次。
辩护人朱俊龙、姚泳涵,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惠州市惠城区**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城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2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期限3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3月15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吴某甲、王某甲、李某甲(伪造)、黄某甲(伪造)、黄某乙(伪造)等人身份信息作为房产代理人或受托人身份,通过伪造《委托书》、《公证书》等手段,在原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办理惠州**花园第**期**栋**房等11套房产的挂失、补发、转让、抵押等手续,将11套房产过户至其本人、其妻子郑某甲、其女儿吴某乙、其母亲陈某甲等人名下,再将其控制的房产转卖。上述11套房产均属于原业主向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从开发商惠州**公司手中购买,在按揭过程中,业主长期无法供款或根本不供款,导致这些物业被建设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进行处置。1999年,该批房产的合作开发商惠州市**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1万元办理了房产证,现11套房的房产证仍由该公司保管。2004年6月15日,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将这些物业转卖给**有限公司**分公司。
1、2004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黄某丙银行断供的**花园第**期**栋**、**花园第**期**栋**的房产证进行登报挂失,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补发,2005年3月24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5)河郑民字第36号)、委托书将该两套房产(经鉴定,房产**栋**、**栋**分别价值人民币为25.6995万元和25.5322万元)过户到吴某甲自己名下,2013年4月22日吴某甲将**花园第**期**栋**房产卖给冯某某,2013年9月25日吴某甲将**花园第**期**栋**房产卖给陈某乙。
2、2004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银行断供的**花园第**期**栋**房产证进行登报挂失,2005年4月18日吴某甲使用虚假身份证(李某甲,身份证号码4425261965********)和虚假公证书、委托书取得房产证的补发,2006年11月7日,吴某甲使用李某甲身份证和虚假公证书、委托书将该套房产过户(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33.9697万元)给其母亲陈某甲,2007年8月30日吴某甲以26万元人民币卖给刘某甲。
3、2007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沈某某银行断供的**花园第**期**栋**房产证进行登报挂失,2007年4月25日使用虚假身份证(黄某甲,身份证号码4403011966*********)和虚假公证书、委托书取得房产证的补发,2007年5月22日使用虚假身份证和虚假公证书将该套房产(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40.6315万元)过户到吴某甲自己名下,2010年12月3日吴某甲将该套房产卖给曾某某。
4、2007年,被告人吴某甲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原业主在北京等地不方便办理房产补发和过户为由,要求王某甲充当业主代理人,帮忙在有关房产补办和过户的资料上签上虚构的代理人“黄某乙”名字,并要王某甲向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相片,由吴某甲伪造了虚假的“黄某乙”身份证(身份证号:4403016306********)。随后吴某甲、王某甲两人以伪造的“黄某乙”身份证,使用吴某甲提供的虚假资料办理了**花园七套房产证的补发和过户,分别为:
(1)2007年11月8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7)北朝区民字第362号)、委托书补发了被害人朱某丙**花园第**期**栋**的房产证。2008年4月26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8年)北朝区民字第76号)、委托书将**花园第**期**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45.9935万元)过户给其女儿吴某乙(实际控制人为吴某甲)。2008年7月25日,吴某甲将**花园第**期**栋**房产以人民币30万元转卖给朱某乙、吴某丙。
(2)2007年11月8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7)北朝区民字第365号)、委托书补发了被害人郑某丙**花园第**期**栋**的房产证。2010年7月6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10年)京朝证民字第796号)、委托书将**花园第**期**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50.6403万元)过户给张某甲(实际控制人为吴某甲)。随后吴某甲使用该房产在广东农信社进行了抵押贷款。
(3)2008年1月30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7)北朝区民字第375号)、委托书补发了被害人张某乙**花园第**期**栋**的房产证。2010年7月6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10)京朝证民字第795号)、委托书将**花园第**期**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49.0043万元)过户给张某甲(实际控制人为吴某甲)。
2010年9月3日,吴某甲冒充**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被害人张某乙正在居住的**花园第**期**栋**家中,谎称公司要收回该房屋,要求被害人搬走,张某乙在收取吴某甲13.5万元首付款后搬走。2013年5月6日,吴某甲将该套房产以人民币37.8万元转卖给刘某乙。
(4)2008年4月2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8)北朝区民字第7号)、委托书补发了被害人白某某**花园第**期**栋**的房产证。2010年7月6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10)京朝证民字第798号)、委托书将**花园第**期**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51.1687万元)过户给张某甲(实际控制人为吴某甲)。随后吴某甲使用该房产在广东农信社进行了抵押贷款。
(5)2008年4月2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8)北朝区民字第6号)、委托书补发了被害人王某乙**花园第**期**栋**的房产证。2010年7月6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10)京朝证民字第797号)、委托书将**花园第**期**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50.6403万元)过户给张某甲(实际控制人为吴某甲)。随后吴某甲使用该房产在广东农信社进行了抵押贷款。
(6)2010年7月19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9)京朝证民字第1729号)、委托书补发了被害人吴某丁**花园第**期**栋**的房产证。2010年9月6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10)京朝证民字第1977号)、委托书将**花园第**期**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50.4151万元)过户给张某甲(实际控制人为吴某甲)。随后吴某甲使用该房产在广东农信社进行了抵押贷款。
(7)2010年7月19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09)京朝证民字第1730号)、委托书补发了被害人叶某某**花园第**期**栋**的房产证。2010年9月6日,吴某甲使用虚假公证书((2010)京朝证民字第1976号)、委托书将**花园第**期**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为56.3709万元)过户给张某甲(实际控制人为吴某甲)。随后吴某甲使用该房产在广东农信社进行了抵押贷款。
王某甲在协助吴某甲办理房产房产证补发和过户后,一共收取了吴某甲“劳务费”5000元人民币及10000元人民币的“封口费”(吴某甲要求王某甲编造事实对抗公安机关调查)。
综上,吴某甲诈骗共计金额为人民币480.066万元,王某甲诈骗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54.23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回复函;房产过户、转让等相关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吴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80.066万元,王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54.2331万元,均数额特别巨大,两人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