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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潘某某、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5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被告人吴某甲于2008年因涉嫌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8月1日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30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464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潘某某、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6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2020)赣09刑辖16号指定本案由丰城市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8月2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告人吴某甲、潘某某、徐某某加入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主要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每份人民币2990元,无实际产品)作为入门费,依靠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采用“五级三阶制”的模式管理。五个级别:即客户,业务员,经销商(寝室长)、经理、总经理。某某加入传销组织人员购买份额1份客户;客户伞下体系累计销售2-15份成为业务员;业务员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6-95份成为经销商(寝室长),经销商伞下体系累计销售96-511份成为经理,经理伞下体系累计销售512份以上成为总经理。三阶段:即第一阶段客户销售份额达到规定份额晋升业务员,再晋升经销商(寝室长);第二阶段经销商(寝室长)达到规定份额晋升经理;第三阶段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份额晋升总经理。

具体组织形式为:传销组织以寝室为单位发展新人加入,由经销商(老师)担任寝室长,负责寝室内的传销人员的组织、管理,各寝室长中还会有大寝室长,负责组织开会、商谈并组织解决团队中相关事宜,收取份额资金,并视情况向经理或者总经理汇报,并上缴份额资金。新人加入,由所在寝室长负责考核,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以加入传销组织,并所有的寝室长即为老师,让传销人员通过网络聊天等方法,以介绍工作、网恋等名义诱骗加入传销组织。

2016年被告人潘某某等人转移到宜春市区继续实施传销活动,被告人吴某甲系潘某某等人的上级总经理。在宜春传销活动期间,潘某某于2017年12月份升经理,后升总经理,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升为经理,伙同吴某甲、潘某某共同领导吴某乙、余某某、曹某某等多个传销团队,人数达到三层120人以上,直至案发。传销组织收取传销金额为人民币为73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相关书证。

被告人吴某甲、潘某某、徐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潘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潘某某、徐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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