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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毕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坝**沟**路**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坝**巷**号**楼**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APP软件“巴蜀麻将”亲友圈开设房间,为他人赌博提供网上场所和便利,供赌客进行麻将游戏,并将游戏输赢分数折算成现金输赢先后在微信、闲聊、“海吹”、“多聊”等多个聊天软件群内进行支付结算,输赢分数与现金按1:1兑换。同时,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每局从最大赢家处抽头渔利3元。除去“巴蜀麻将”亲友圈房费开支后,所得款项由两人平分。二人先后共计抽头渔利达30余万元。案发后,二人分别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林某某、陈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等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毕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闲聊”聊天、转账内容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归案后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可伟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吴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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