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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杨某甲等5人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二手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号。因吸食毒品2011年3月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治安罚款500元,社区戒毒3年2013年5月3日行政拘留10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5月1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5********,汉族,小学文化,经营二手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平原边防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2月29日社区康复。

被告人姬某甲,曾用名姬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村**组**号,现住址:保山市隆阳区**乡**村。

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姬某甲、杨某乙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姬某甲、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姬某甲、杨某乙及张某乙等一家人相约到本区**镇**KTV娱乐,期间张某乙在KTV大厅与保安马某某聊天,被害人赵某某因酒醉对张某乙有不当言语,被告人张某甲见状与赵某某发生争执,经KTV工作人员及张某乙拉劝双方,赵某某不离开并言语挑衅张某甲,张某甲与赵某某相互拉扯、打斗,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见状加入互殴,在双方停止互殴后被告人吴某甲到KTV门口殴打赵某某,后吴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姬某甲共同殴打赵某某。经鉴定,赵某某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姬某甲、杨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支付记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马某某、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吴某甲、杨某乙、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吴某甲、杨某乙、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姬某甲、杨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姬某甲、杨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五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对被告人姬某甲、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李林花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联系电话吴某甲1518756****,杨某甲1398750****,张某甲1577034****,姬某甲1991275****,杨某乙1730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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