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吴某甲,又名吴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砂泵船“带泵”人员,家住池州市东至县**镇**路**号。2004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3月2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砂泵船“带泵”人员,家住池州市东至县**镇**北路**新村**栋**单元**室。2012年1月因赌博被东至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4月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砂泵船负责人,户籍地池州市东至县**镇**路**号,居住地池州市东至县**镇**新村**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3月1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非法采砂“黄牛”,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居住地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砂泵船“带泵”人员,家住安庆市望江县**镇**街**号。2003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4月1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案发时系砂泵船股东,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号**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3月2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1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12月2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砂泵船“站泵”人员,家住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3月1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惠丰**7”船主,家住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组**号。2017年2月15日因赌博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 2019年3月2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4月3日转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惠丰**7”船长,家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3月1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 4月3日转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危某某、施某某、程某甲、袁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先后于2019年6月24日、7月17日、10月16日 、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施某某、陈某甲等共同出资购买砂泵船在长江水域盗采江砂,施某某负责砂泵船经营及船上人员管理。2019年初,经被告人危某某介绍,被告人吴某甲同意为施某某的砂泵船“带泵”(负责联系运砂船、保证砂泵船安全、交纳罚没款)。被告人吴某甲、施某某约定,非法采砂所得款项,“带泵”人员与泵主按65%、35%分成。被告人施某某、陈某甲约定按协议分成。被告人袁某某出资10万元作为带泵保证金入股,并负责盯梢望江水政执法艇。“带泵”人员间约定,吴某甲与袁某某各按40%,危某某按20%分成。被告人程某甲充当 “黄牛”,专门负责联系货船在长江干线购买砂泵船盗采的江砂,并从“带泵”人员处按每吨0.5元收取中介费用。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吴某甲指派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站泵”(带泵人员派驻在砂泵上负责监督泵上人员进行采砂作业、船舱尺寸丈量及收取砂款)。
上述人员与货船船主合谋,分工合作,在长江干线安庆段水域禁采区、禁采期内多次偷采江砂牟利 。具体盗采江砂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11月14日夜晚,“龙胜**8”船主卞某甲(另案处理)经过被告人程某甲介绍,驾船在老虎岗水域,通过被告人危某某带泵的砂泵船盗采装运江砂约4000吨,卞某甲现场支付砂款28000元给危某某,后在长江南京水域以46000元的价格将江砂销售。
2. 2019年1月19日凌晨,“华伦**9”船主卞某乙(另案处理)经过被告人程某甲介绍,安排船员驾船在望东大桥水域,通过被告人施某某负责、被告人吴某甲和危某某及袁某某“带泵”的砂泵船盗采装运江砂7400吨。卞某乙支付砂款58000元给被告人程某甲,后在长江海门水域以90000元的价格将江砂出售。
3.2019年2月23日凌晨,“万峰**8”船主包某某(另案处理)驾船在陈吉洲水域,通过被告人施某某负责、被告人吴某甲和危某某及袁某某“带泵”的砂泵船盗采装运江砂3700吨。包某某现场支付砂款13000元及香烟费500元,后在长江芜湖水域以26000元的价格将江砂出售。
4.2019年3月17日夜晚,“宁联海**3”船主徐某某(另案处理)驾船在陈吉洲水域,通过被告人施某某负责、被告人吴某甲和危某某及袁某某“带泵”、被告人王某某“站泵”的砂泵船盗采装运江砂2500吨,徐某某现场支付砂款30000元,后在长江镇江水域以43000元的价格将江砂出售。
5.2019年3月17日、18日的夜晚至次日凌晨,“惠丰**7”船主被告人方某甲经过被告人程某甲介绍,安排被告人方某乙驾船在陈吉洲水域,通过被告人施某某负责、被告人吴某甲和危某某及袁某某“带泵”、被告人王某某“站泵”的砂泵船盗采装运江砂7839.30吨,19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方某甲支付砂款60000元,被告人程某甲收到后转交给被告人吴某甲。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查获的江砂案发时市场零售价为每吨40元。查获的江砂价值人民币313572元。
6.2019年3月19日凌晨,“宁双顺**8”船主陈某甲(另案处理)经过被告人程某甲介绍,驾船来到陈吉洲水域。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上货船量方后,陈某甲现场支付给施某某、王某某砂款现金115000元,微信转账给程某甲调船费5000元。在砂泵船盗采江砂至货船约半小时后,因得知望江县水政巡逻艇出动,被告人施某某、陈某甲等驾船撤离现场。在撤离过程中,被告人施某某等抓获归案,现场扣押砂款143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袁某某、危某某、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方某甲、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记录、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等证词;
3.被告人吴某甲、危某某、施某某、程某甲、袁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察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危某某、施某某、程某甲、袁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合作,在长江禁采区水域、禁采期内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九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吴某甲、危某某、袁某某、程某甲、陈某甲、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方某甲、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转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危某某、施某某、程某甲、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2.被告人方某甲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88****5577;被告人方某乙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30****1375;
3.案卷材料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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