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村委会对面,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在江苏省苏州市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1年9月29日假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元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经共谋后,由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寻找开设赌场的场所、提供赌博工具、在赌场发牌并抽头渔利,张某某负责邀约部分参赌人员、偶尔寻找开设赌场的场所并为参赌人员提供置换现金服务,组织30余人多次在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甘禾社区和黄洋村的废弃房屋、村民家中开设流动赌场,用扑克牌以每注100元起底,上不封顶,“磨砂”的方式进行赌博。二被告人在赌场抽头渔利共获得人民币40000余元,张某某在赌场按换现金抽取手续费的方式共获得人民币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吴某乙、文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图等;5.视听资料:光盘3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 玲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光盘44张(文书卷1册共32页,证据卷三册共772页,散件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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