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3********,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5********,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曾用名:吴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4********,仫佬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吴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M*****的铃木牌黑色男装摩托车搭载吴某甲在江门市江海区寻找盗窃目标,二人驾车行驶至******公寓楼下停车场,由吴某某负责望风,吴某甲负责盗窃,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神鹰牌蓝白色摩托车(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180元,以下币种相同)盗走。
同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M*****的铃木牌黑色男装摩托车搭载吴某甲在江门市江海区寻找盗窃目标,去到******门口,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女装摩托盗走。后二人将摩托车变卖,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600元。
同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吴某乙在江门市江海区寻找盗窃目标,去到******对面,由吴某甲负责望风,吴某乙负责盗窃,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悦牌红白色摩托车(价格鉴定为2900元)盗走。
同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M*****的铃木牌黑色男装摩托车搭载吴某甲去到江门市江海区******出租屋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
同年7月2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江海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江门市江海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摩托车等物证;
2.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梁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吴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查、辨认、检查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吴某某、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吴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吴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辛霓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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