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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镇**街**号。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日重报。被告人吴某乙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苍南县钱库镇钱金小区三单元202室,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部分转投于被告人吴某乙等人处。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共接受吴某丁六合彩投注金额达80000余元,接受王某某六合彩投注148390元,接受章某某看六合彩投注60000余元,接受虞某某投注40740元,接受黄某某六合彩投注约100000元,接受吴某戊六合彩投注约150000元,总共接受他人投注579000余元。被告人吴某乙共接受被告人吴某甲投注约130000元,接受吴某丁六合彩投注金额约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判决书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丁、王某某、章某某看、虞某某、吴某戊、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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