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乡**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8********,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望某某**乡**村村民被告人吴某甲因在河北唐山开饭店缺少资金,得知邮政储蓄银行望某某支行发放农业种植大户扶持贷款后,吴某甲在明知自己达不到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找其朋友辛某某为其顶名贷款,因辛某某有不良记录无法贷款,后找其叔伯哥被告人吴某乙为其顶名贷款,为达到贷款条件吴某甲指使吴某乙、辛谋谋签订虚假的土地流转合同,制作虚假的**乡**村证明文件,虚构吴某乙在**乡**村有911.9亩土地的事实,2016年10月14日,吴某甲指使吴某乙使用伪造的虚假土地流转合同、虚假的**乡**村证明文件,以种地购买机械设备为由在邮政储蓄银行望某某支行贷款37.5万元,贷款发放后,吴某甲将21.5万元贷款用于在唐山市开饭店,辛某某将10万元贷款用于在唐山市种姜,余下6万元交望某某龙蛙公司作为保证金,贷款逾期后,在邮政储蓄银行望某某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情况下,辛谋谋偿还了10万元贷款本息,余下贷款吴某甲、吴某乙拒不偿还。2019年1月24日,望某某公安局依法对吴某乙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吴某乙家属到邮政储蓄银行望某某支行偿还全部逾期贷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土地流转合同书、证明、吴某乙贷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辛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吴中明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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