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于2019年11月期间,多次在北京市大兴区六环路沿线辅路、京开高速辅路等处,先后盗走事主王某某货车柴油380升、赵某某货车柴油517.23升、安某某大货车柴油220升,共价值人民币7073.88元人民币。后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