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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非法拘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区**镇**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李某甲、李某乙、池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等人经预谋后决定以设套赌博、对方诈赌为由进行敲诈,由李某甲、李某乙、池某某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30000元作为赌资,由罗某某骗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到永安市**路**号**小区吴某乙的家中与李某甲进行赌博,由被告人陈某某冒充李某甲的女友在赌博现场,伺机通知李某乙、吴某乙带人到赌博现场控制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实施敲诈行为。2018年5月17日21时许,李某甲、罗某某、吴某乙以及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等人在永安市**路**号**小区吴某乙家中再次明确作案细节,当晚22时30分许,李某甲在输掉30000元赌资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通知吴某乙等人,李某乙、吴某乙以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窜入房间后,使用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并由吴某乙以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将林某某带离现场,后李某甲当场抢走赌桌上的36000元赌资,吴某乙同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将被害人林某某带至永浆村附近的一高铁工地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林某某打伤后,抢劫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李某甲同吴某乙、李某乙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永浆村附近的另一高铁工地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后,抢劫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因微信到账延迟,李某甲等人未实际取得该钱款。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5日、2018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吴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林某甲、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微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骗被害人进行赌博并以对方诈赌为由,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巧巧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号**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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