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2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乡**村委会**路**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乡**村委会**路**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街**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何某某、蔡某某、韦某某、卢某甲、潘某某、廖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成立了佛山市**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假冒消防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宣传的方式,向被害人高价推销消防器材以骗取财物。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吴某乙、李某甲、何某某、蔡某某、韦某某、廖某某、卢某甲、潘某某先后加入该公司。该公司分为内勤组和外勤组,卢某甲、潘某某、廖某某等人是内勤组人员,主要负责上网搜索佛山市、中山市地区餐饮店铺联系方式,并以“消防中心”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的名义联系被害人,使被害人误认为其是政府消防部门安排人员上门进行消防宣传培训。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何某某、蔡某某、韦某某等人是外勤组人员,主要负责身穿类似制服的蓝色衣服去到内勤人员预约好的被害人的店铺,自称是“教官”并对店铺内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及指出餐饮店存在的消防问题,使被害人误认为其是政府委派的消防人员,之后让被害人填写《**培训状况调查表填表》,并在该表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消防器材,从而骗得被害人向其购买高价的消防器材。2019年7至8月间,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何某某、蔡某某、韦某某、卢某甲、潘某某、廖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法,在佛山市、中山市等地实施诈骗,骗得财物合计人民币29974元,其中吴某乙参与实施诈骗人民币8192元;李某甲参与实施诈骗人民币7430元;何某某参与实施诈骗人民币7252元;蔡某某参与实施诈骗人民币6776元;韦某某参与实施诈骗人民币10070元;卢某甲参与实施诈骗人民币14604元;潘某某参与实施诈骗人民币8096元;廖某某参与实施诈骗人民币71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日,经被告人潘某某联系后,被告人吴某乙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美食,骗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078元。
2、2019年7月9日,经被告人潘某某联系后,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美食酒楼,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7018元。
3、2019年7月15日,经被告人卢某甲联系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蔡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酒家,骗得被害人卢某乙人民币2732元。
4、2019年7月29日,经被告人卢某甲联系后,被告人吴某乙、李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分店,骗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604元。
5、2019年7月29日,经被告人卢某甲联系后,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食客,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900元。
6、2019年8月1日,经被告人卢某甲联系后,被告人蔡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火锅店,骗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266元。
7、2019年8月2日,经被告人卢某甲联系后,被告人李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猪肚鸡饭店,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24元。
8、2019年8月2日,经被告人卢某甲联系后,被告人李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海鲜城,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670元。
9、2019年8月2日,经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后,被告人何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餐厅,骗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440元。不久后,李某丙再次向何某某支付人民币568元购买消防器材。
10、2019年8月6日,经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后,被告人何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饭店,骗得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1336元。
11、2019年8月8日,经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后,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浸鸡饭店,骗得被害人覃某某人民币1152元。
12、2019年8月12日,经被告人卢某某联系后,被告人何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中山市**镇**饭店,骗得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4008元。
13、2019年8月17日,经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后,被告人吴某乙、蔡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餐厅,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892元。
14、2019年8月17日,经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后,被告人吴某乙、蔡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粥庄,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886元。
2019年8月19日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工业区**楼**号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卢某某、潘某某、廖某某,起获蓝色衣服1件、绿色灭火器53个、**灭火器(3L)1支、**灭火器(2L)14支、**灭火器(980ML)35支、水系泡沫剂18支、灭火毯22包、**简易式灭火器1个、烟雾弹3个、电筒5支、手提电脑3台、电脑主机1台、仓库出货单1叠又28张、营业执照1本、微信二维码1个、公章2个、《**培训状况调查表》80张、员工入职登记表2份、《外勤教官部标准话术》1份,扣押吴某甲手机1台,扣押韦某某手机1台,灭火毯8包、3L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10个、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大)5个、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6个、水系泡沫剂6支、便携式气溶灭火器2个、手电筒2支、蓝色衣服1件、工作证1张、粤PI****汽车1辆,扣押卢某某手机1台,扣押潘某某手机1台,扣押廖某某手机1台。当日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园西门**街饭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吴某乙,扣押吴某乙手机1台、手提电脑1台、蓝色衣服2件、灭火毯10包、3L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17个、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大)7个、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小)3个、水系泡沫剂9支、便携式气溶灭火器5个、投影仪1台、面罩1个、护航者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2个、粤P4****汽车1辆、《**培训状况调查表填表1叠又65张,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扣押李某某手机1台、灭火毯9包、3L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11个、水系泡沫剂5支、水基水雾4个、980ML灭火器3个、工作证1张、蓝色衣服1件、黑色纤维包1个(内有灭火毯1包、泡沫剂1支、980ML灭火器1个、水基水雾1个)、粤E8****汽车1辆、《**培训状况调查表填表》1叠、手提电脑1台。当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名都**栋**房抓获被告人蔡某某,扣押蔡某某手机1台、工作证1张、蓝色衣服1件、手提电脑1台、《**培训状况调查表填表》2叠。当日吴某甲按照民警的安排打电话要求被告人何某某到黄岐派出所,后何某某自行到黄岐派出所接受处理,民警扣押何某某手机1台、工作证1张、蓝色衣服1件、绿色灭火器2个、**灭火器(2L)5个、**灭火器(980ML)5个、水系泡沫剂5支、灭火毯7包、**灭火器1个、手提电脑1台、粤EN****汽车1辆、《**培训状况调查表填表》2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何某某、蔡某某、韦某某、卢某某、潘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卢某某、潘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何某某、蔡某某、韦某某、卢某某、潘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潘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何某某、蔡某某、韦某某、卢某某、潘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9册,光盘共1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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