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2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高某某**贴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2002********,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高某某**家具厂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雷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佛山**股份有限公司附近喝酒吃宵夜。吴某甲因心情不好,提出要殴打在隔壁桌吃宵夜的被害人何某某和宝某某,并指使吴某乙从吴某甲的宿舍里拿来一把刀。随后,吴某甲持刀,吴某乙和雷某某各持一个玻璃啤酒瓶,一起追打正离开现场的何某某和宝某某。吴某甲持刀砍击两被害人,吴某乙和雷某某则用啤酒瓶扔砸两被害人,致何某某背部和手臂受伤,致宝某某背部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吴某甲砍人所使用的刀具属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雷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 克
检察官助理 邓静文
2020年11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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