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1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丁,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24日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戊、吴某丙、吴某丁涉嫌制造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日将该案报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5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同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4月19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9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其妻子被告人吴某丁联系交接,与岳父吴某己(另案处理)合伙贩卖制毒配剂氯化钯(俗称钯金、下称钯金)等及其他制毒工具,供制毒人员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吴某己根据制毒人员的要求,由吴某甲到深圳市向李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业务员)先后购买约300瓶钯金,到汕头市向刘某某(汕头市******有限公司业务员)购买了一大批乙酸钠、氢氧化钠、硫酸钡、活性碳等制毒物品到惠来县******村转手贩卖给制毒人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吴某甲、吴某己再从制毒人员制毒后的钯金残渣收买、提炼、贩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7年9月14日,惠来县****村人涉案人员吴某庚(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吴某甲购买制毒物品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吴某甲、吴某己商量后同意。次日,吴某甲联系李某甲,以每瓶97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到深圳市***附近向李甲某(李某甲胞妹)购买26瓶钯金带回惠来县岐石镇**村家中。同年9月16日,吴某甲联系刘某某,并驾驶粤VRW****汽车到汕头市向其购买5件三水合乙酸钠、8件硫酸钡、14件氢氧化钠载回家。当天下午,吴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乙开一辆粤UC8****北京现代小轿车在前面探风、放哨,吴某甲、郑某某驾驶一辆粤B*****货车到深圳市*****有限公司购买、装载53瓶氢气返回家。吴某甲又指使吴某乙到**村**茶叶店拿事先在网上购买的玻璃抽滤瓶、过滤纸、PH试纸、活性碳放在货车上,吴某甲将货车开到吴某己废品店,卸下33瓶氢气。随后,吴某甲将吴某庚订购的制毒物品:26瓶钯金、20瓶氢气、8件硫酸钡、14件氢氧化钠、5件三水合乙酸钠、2个玻璃抽滤瓶、2包过滤纸、1包PH试纸、1件活性炭贩卖给吴某庚用于制造毒品,得款32万元,获利24000元,除吴某乙得款2000元外,余款被吴某甲、吴某己二人平分。之后,吴某甲、吴某己收购13瓶钯金制毒残渣,并送到深圳市*****有限公司提炼钯金,提炼后的钯金由吴某甲卖给深圳市*****有限公司,从中获利。
2017年9月底的一天,吴某己告诉被告人吴某甲说**村人吴某壬(另案处理)要购买40瓶钯金。吴某甲联系李某甲,谈妥每瓶9000元。随后,吴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乙驾驶粤UC8****小轿车载其到深圳市向某某购买40瓶钯金返回家,吴某乙得款 1000元。中秋节后的一天,吴某壬在吴某甲处将40瓶钯金买走,同时提出要另外购买氢氧化钠、硫酸钡、三水合乙酸钠等制毒物品。吴某甲联系刘某某,并驾车到汕头市向其购买24件氢氧化钠、15件三水合乙酸钠、12件硫酸钡、6件活性碳,让厂家将这些制毒物品送至**镇交给吴某壬。次日,吴某壬又要购买13瓶钯金,吴某甲驾车到深圳市向李某某以每瓶9000元的价格购买13瓶钯金返回卖给吴某壬。隔日,吴某壬又要购买16瓶钯金,吴某甲驾车到深圳市向李某某以每瓶9000元的价格购买16瓶钯金返回卖给吴某壬。吴某壬付款共655130元,吴某甲、吴某己共获利24700元,赃款被二人平分。
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己等人筹集资金60万元购买钯金准备卖给他人用于制毒,其中吴某甲的父亲被告人吴某丙出资2万元,吴某甲出资23万元,吴某己出资35万元。同年10月18日,吴某甲联系李某甲,谈妥以每瓶10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60瓶钯金。随后,被告人吴某丁拿来一个黑色背包(内装现金60万元)交给被告人吴某乙,指使其到深圳市帮吴某甲购买钯金,并给吴某乙费用2000元。吴某乙驾驶其粤UC4****小轿车到深圳市****附近向某某购买60瓶钯金返回,途经深****出口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吴某丁获悉情况后通知吴某丙将其房间的二个制毒工具真空泵扔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公安机关还在吴某己的废品店缴获其准备贩卖给他人制毒的制毒物品氢气 192瓶。
2017年初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吴某己与同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伙收购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残渣提炼钯金并出售。由吴某己向制毒人员回收渣土,吴某某联系提炼加工厂,吴某甲负责运输并出售,获利三人平分。2017年清明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吴某丙受吴某甲、吴某某雇佣,驾驶摩托车从**村至***高速公路入口路段,为吴某甲、吴某某运送制毒残渣探放、放哨,从中获利500元。
2017年7月份至10月份间,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己二人合作回收制毒残渣提炼钯金并出售。由吴某己向制毒人员回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残渣,吴某甲运送至深圳市******有限公司提炼钯金,提炼后转卖给深圳市*****有限公司,从中获利。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丁通知被告人吴某乙到吴某己废品店运载一些制毒残渣到东莞市交给吴某甲,吴某乙驾驶其粤UC4****小轿车载2袋渣土运送至东莞市****附近交给吴某甲,吴某乙获利2000元。几天后,吴某丁再次通知吴某乙到吴某己废品店运载制毒残渣到东莞市给吴某甲,吴某乙就驾驶其粤UC4****小轿车装载3袋渣土送至东莞市****附近交给吴某甲,吴某乙又获利2000元。
2017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在惠来县岐石镇**村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丁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下午4时许,公安民警在惠来县**镇**村将被告人吴某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多次向其买卖、运输制毒配剂、工具,数量大,其行为均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戊、吴某丙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丁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