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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吴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46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因2016年12月14日开设赌场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时间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5日。

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因2016年12月14日,因开设赌场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时间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5日。

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因开设赌场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时间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7日。

龙银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乡**村**组**号。因开设赌场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时间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2日。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了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6年12月间,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乡**村**街上自己的房子内开设赌场招赌,期间,吴某乙在赌场当保龄、抽水。

2016年12月14日,吴某乙伙同龙银辉、徐某某、张某某在**乡**村**街上吴某甲的房子内开设赌场招赌,期间,四人共抽头渔利4000余元,除去开支每人分得现金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徐某某、张某某、龙银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甲、吴某乙自2008年至2016年期间长期开设赌场,其中,吴某甲系主犯,且拒不认罪,建议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0.5-1万元;吴某乙在吴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当保龄,与吴某甲属共同犯罪,系从犯。2016年12月14日,吴某乙又伙同徐某某等三人共同开设赌场,此起犯罪事实中系主犯,鉴于其对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0.5-1万元;徐某某、张某某在伙同吴某乙开设赌场中作用相当,均属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0.2万元;龙银辉在伙同吴某乙等人开设赌场中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0.2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旭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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