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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0512,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公司**,住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32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栋**号。

被告人吴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292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7年5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丁,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294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06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于2017 年2月2日17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街**附近,因怀疑莫某某对被告人吴某丁录像而与莫某某及其亲属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抚顺城派出所接警后,由值班民警姚某某带领辅警毕某某到现场出警,新华派出所民警某某某路过时,见现场有警情,便上前一同协助。因现场围观人数多,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在现场处置,民警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核实,遭到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的暴力阻碍,被告人吴某甲用拳头打姚某某面部一拳,被告人吴某乙打某某某一耳光,被告人吴某丙、吴某丁从毕某某身后将毕某某拽倒,并将某某某面部、颈部挠伤,被告人陈某某打毕某某后脑一拳。姚某某见现场失控、情况紧急,便让毕某某呼叫增援,增援民警到现场后,将还在现场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丁、陈某某抓获。

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于2017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警伤情病志、身份说明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姚某某、毕某某、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戊、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吴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自来水公司员工,住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28号楼3单元602号。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将军北街39-1栋4号。

被告人吴金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10213292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梅河路60号楼5单元603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7年5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金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靖宇街8号楼2单元604号。

被告人陈立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新抚区南阳路6-22号楼2单元201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阳、吴喆、吴金彦、吴金杰、陈立君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阳、吴喆、吴金彦、吴金杰、陈立君于2017 年2月2日17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北关附近,因怀疑莫立杰对被告人吴金杰录像而与莫立杰及其亲属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抚顺城派出所接警后,由值班民警姚雪松带领辅警毕磊到现场出警,新华派出所民警佟磊路过时,见现场有警情,便上前一同协助。因现场围观人数多,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在现场处置,民警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核实,遭到被告人吴阳、吴喆、吴金彦、吴金杰、陈立君的暴力阻碍,被告人吴阳用拳头打姚雪松面部一拳,被告人吴喆打佟磊一耳光,被告人吴金彦、吴金杰从毕磊身后将毕磊拽倒,并将佟磊面部、颈部挠伤,被告人陈立君打毕磊后脑一拳。姚雪松见现场失控、情况紧急,便让毕磊呼叫增援,增援民警到现场后,将还在现场的被告人吴阳、吴金杰、陈立君抓获。

被告人吴喆、吴金彦于2017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警伤情病志、身份说明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姚雪松、毕磊、佟磊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春胜、莫立杰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阳、吴喆、吴金彦、吴金杰、陈立君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阳、吴喆、吴金彦、吴金杰、陈立君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辉

代理检察员:王超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阳、吴喆、吴金彦、吴金杰、陈立君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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