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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九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63********,汉族,福建泉州人,中专文化,个体户,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5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高中文化,江西鄱阳人,在外务工,家住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日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5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汉族,江西鄱阳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3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6月22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小名“段**”,外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江西鄱阳人,大学本科,系南昌**局**工务段职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5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外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江西鄱阳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江西鄱阳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江西省鄱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9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8年6月1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李某乙,又名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汉族,江西鄱阳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2008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5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年6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81********,汉族,福建厦门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江西鄱阳人,高中文化,家务,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街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8年4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5日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段某甲、李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乙、段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4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为某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从中牟利。至今,黄某甲接受了下线吴某乙、段某甲和徐某甲等人抄报的投注码单,赌资数额逾6893269元,获利逾70000余元。

2、2016年5、6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各自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报给上线,从中牟利。吴某甲抄报给段某甲、黄某乙;吴某乙抄报给吴某甲、段某甲。2017年6、7月份,吴某甲、吴某乙合伙接受他人投注(约定红利平分)后,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向上线李某甲、黄某甲、朱某某、段某甲、黄某乙报单。至今,吴某甲接收赌资逾3835827.94元,获利40000余元;吴某乙接收赌资逾3690187.53元,获利37000余元,其中吴某甲、吴某乙共同接收赌资逾3596862.53元。

3、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段某甲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等人抄报的投注码单,向上线黄某甲、朱某某报单,从中牟利。至今,段某甲接收赌资逾2984371元,获利50000余元。

4、2017年开始,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吴某甲、吴某乙抄报的投注码单和杨某某的投注,向上线“**”、李某甲、朱某某、“**”(微信昵称)报单,从中牟利。至今,黄某乙接收赌资逾1595547.38元,获利30000余元。

5、2017年6、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吴某甲、黄某乙的抄报的投注码单,向庄家“**”报单,从中牟利。至今,李某甲接收赌资逾1476103元,获利11000余元。

6、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乙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他人的投注报给上线吴某乙、段某甲,从中牟利。至今,李某乙接收赌资逾375083元,获利5000余元。

(二)赌博罪

1、2016年初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接受段某乙、吴某甲和徐某乙等人的投注报单,与投注买家进行竞猜对赌。至今,陈某某接收赌资数额逾845812.25元,获利249356.83元。

2、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将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报给段某乙,后经段某乙介绍报给庄家陈某某,从中牟利。至今,吴某甲将投注报给段某乙、陈某某的赌资数额390784.06元,获利7000余元。

3、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段某乙接受王某某等9人的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微信群报给上家“*”(微信昵称),从中牟利。至今,段某乙接收投注金额270000元左右,获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段某甲、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段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乙、段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敏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乙现押于鄱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段某甲、黄某乙、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11册(电子数据光盘5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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