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地下室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和贾某某(已起诉)来到朔城区和丽园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物品搬上车后三人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2)2019年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上地嘉园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物品搬上车后三人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3)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怡北小区门口,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一会儿吴某甲和贾某某跑出来后说没偷上东西,之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又来到金沙花园小区门口,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十几分钟后,吴某甲和贾某某未盗得物品,出来后其开车带着他们来到厚德园小区一期门口,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十几分钟后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
(4)2019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奥林花园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5)2019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金山怡园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第二天,三犯罪嫌疑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又到朔城区金山怡园小区实施盗窃,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6)2019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东岸国际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7)2019年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西山人家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8)2019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清华园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9)2019年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水乡湾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隔了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吴某乙开车带着他们又去了一次,后来他们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10)2019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马邑花园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11)2019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文苑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12)2019年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家和苑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13)2019年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万福财苑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14)2019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京城港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吴某甲和贾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搬上车后其开车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后3人将盗得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15)2019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昱雅苑小区门口,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盗得物品被发现后逃跑,犯罪嫌疑人贾某某被当场抓获。
(16)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府南小区,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吴某甲和贾某某下车进入小区后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离开现场。
(17)2019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驾驶其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吴某甲和贾某某来到朔城区怡家苑小区,吴某乙负责在外面接应,之后三人将盗窃的物品换取毒品吸食了。
二、入室盗窃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2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怡家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郭某某家中入室盗窃现金3000元,一台华为平板电脑,华为mate10手机,HTC手机,四枚花好月圆银币。一条女式银项链,第五套人民币(5角至100元)。
(2)2018年12月8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怡家苑小区9号楼1单元101室任某某家中入室盗窃现金3500元,金镶玉金锁,一件金锁,一件银锁。
(3)2018年12月22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怡家苑7号楼3单元101室刘某某中入室盗窃两条珍珠项链,两条翡翠项链,其中一条银琏白色翡翠吊坠,一条银琏淡绿色翡翠,还有十枚面额一元银行纪念币。
(4)2019年1月24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伙同贾某某(已起诉)窜至朔城区居然家园小区8号楼2单元102室中入室盗窃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联想电脑主机,一部二手白色苹果手机iPhone6S,一个千足金锁。
(5)2019年1月29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伙同贾某某(已起诉)窜至朔城区清水湾小区1号楼102室家中入室盗窃现金400元,两条红硬盒粗支中南海香烟,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
(6)2019年1月29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伙同贾某某(已起诉)窜至朔城区清水湾小区3号楼2单元103室家中入室盗窃一台黑色索尼牌小型数码照相机,女士彩金耳环,女士银镯,一对金耳环,一只小孩银手镯,一对银耳环。
(7)2019年3月7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恒基泰和小区8号楼3单元102室家中入室盗窃现金5000元,华夏银行发行的10元面额金钞两张,中国银行发行3元面额福字币一枚,面额500元澳门币三张,中国银行发行的10元生肖纪念币五枚,华夏银行发行的银制招财猫挂件一件。
(8)2019年3月19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世界公馆小区3号楼2单元105室家中入室盗窃,未盗得物品。
(9)2019年3月19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世界公馆小区3号楼2单元103室家中入室盗窃现金200元,女士千足金黄金戒指。
(10)2019年3月2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七里河畔小区A7号楼2单元202室家中入室盗窃现金5000元,700元港币,女士千足金黄金手链,女士千足金戒指,男士千足金项链,阿玛尼男士手表。
(11)2019年3月2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七里河畔小区A6号楼4单元201室家中入室盗窃,未盗得物品。
(12)2019年4月2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七里河畔小区南区B5号楼3单元201室家中入室盗窃现金900元,黑色DW牌女士手表,女士黑色双肩背包。
(13)2019年4月17日至4月22日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怡家苑小区43号楼1单元101室白某某家中入室盗窃一枚钻戒,一条时装项链。
(14)2019年4月21日至4月25日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怡家苑小区2号楼1单元202室家中入室盗窃,未盗得物品。
(15)2019年4月30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山水文苑小区9号楼4单元101室中入室盗窃现金600元,一枚银制2016丙申猴年纪念币,两件银锁和两对银手镯,一本货币集邮册,一枚千足金戒指,一条千足金项链,一件千足金吊坠。
(16)2019年6月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华源万和城A区5号楼3单元102室中入室盗窃现金1100元。
(17)2019年7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七里河畔小区南区B1号楼3单元102室家中入室盗窃现金100元,一条足金项链,一件宝石吊坠。
(18)2019年7月12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诚信名都小区12号楼1单元101室家中入室盗窃一块梅花牌金色机械手表,一枚白金镶钻戒指,一件白金钻石吊坠,三瓶茅台,一把龙泉宝剑。
(19)2019年7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京城港小区一期14号楼101室家中入室盗窃一台黑色联想IBM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白色华为平板电脑,一台白色无线监控探头,一块小天才Z5智能手表,一块男士梅花牌手表,一块女式浪琴手表,一条貔貅黄金手链,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狗年压岁金钞。
(20)2019年7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金玉理想山小区11号楼2单元101室租住家中入室盗窃,未盗得物品。
(21)2019年7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窜至朔城区金玉理想山小区11号楼4单元101室家中入室盗窃,未盗得物品。
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地下室门于基准日被损坏修复费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柒拾元(¥12970);认定被盗地下室物品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捌仟玖佰贰拾玖元整(¥8929);认定入室盗窃物品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玖万叁仟捌佰零壹元整(¥9380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科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在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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