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1********,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9********,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经合谋,驾乘车牌号码为湘1*****7的多功能拖拉机去到藤县**镇**村“*冲”(地名),一起使用携带的油锯、柴刀等工具,盗伐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权属于**村集体林场所有的马尾松。至当天20时许,二人共盗伐了17株马尾松。随后,二人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欲将盗伐所得的林木运往藤县**镇出售,途经**水库时,因该路段修路不允许通行而将木材卸在水库附近的路边。经鉴定,被盗伐的马尾松蓄积量共4立方米。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伐林木的事实。案发后,藤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了涉案的林木并在座垌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下代为出售,所得款项已返还给该村民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藤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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