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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滥伐林木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1.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3********,群众,高中,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地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其于2019年4月8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5月16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吴某乙,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群众,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81********,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村委**村**号,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其于2019年4月8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5月16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每株280元的单价,共计花了70560元购买了勐腊县**镇**代村委会**村小组当地人称地名为“回车”地块上的两块需要更新的252株橡胶树后,吴某甲和吴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伐木工于2015年10至11期间将橡胶树砍伐,并把砍伐的一部分木材出售到139部队附近的一木材厂,其余木材拉回家供烧火用。

本案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算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滥伐林木橡胶树共计933株,该株数与本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印证证实的252株数量差距较大,从有利于被告的刑法原则,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和吴某乙滥伐林木的株数为252株,本案鉴定原有林木单株活立方蓄积量推算为0.137立方米,经过计算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和吴某乙滥伐林木损毁活立木蓄积量共计为34.5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雇请伐木工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6918****;吴某乙现住城子村委会补过村,电话1592464****,二被告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59页,光盘2张。

3.情况说明一份(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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