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楼的家中,开设“斗牛大吃小”赌局,每盘从中抽头渔利20元,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及兑换现金筹码。被告人吴某乙在该赌场帮忙收取每盘的抽头渔利费用。吴某甲共在其家中提供三次场地给赌仔进行“斗牛大吃小”赌博。其中于2020年3月22日晚上,吴某甲在其家中为吴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等20多名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斗牛大吃小”方式提供场地及扑克牌进行赌博,吴某乙在现场负责收取每盘的抽头渔利费用。于2020年3月23日0时许,茂南分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将赌场内的吴某甲、吴某乙等25人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涉案赌具、收缴现金赌资、参赌人员微信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华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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