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并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因吴某丙在副屋加盖铁皮瓦顶问题与吴某丙方发生争执导致打架。经鉴定,吴某丙属轻伤二级,黄某某、吕某某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均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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