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8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8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上报毕节市检察院。经市院审查认为,对本案吴某甲和吴某乙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毕节市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办理。现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被害人吴某丙因家庭纠纷问题持一把洋挝对其母亲刘某某(已死亡)、兄弟吴某乙、吴某甲等人所居住的位于威宁自治县**镇老瓦房进行破坏,并将刘某某打伤。继而同刘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发生抓打。在此过程中,吴某乙、吴某甲、刘某某等人手持木方等物对吴某丙的头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最终致吴某丙死亡。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吴某丙牙齿5枚所属者是吴某丁和吴某戊的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分别为1.8378×106、7.4156×106。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吴某丙尸骨胃区残渣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和毒鼠强成分。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综合分析认为死者吴某丙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的供述和辨解;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书;5.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燕某某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7册、公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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