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颍上县**镇**所职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许,在颍上县**镇**路**宾馆门口,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崔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吴某甲持打气筒欲打崔某某,被姜某某等人阻拦。后吴某甲辱骂姜某某,姜某某用拳头殴打吴某甲面部,吴某甲踢打姜某某、吴某丙等人。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后,用警车将吴某甲和姜某某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中途吴某甲要求就医,民警同意吴某甲自行前往医院。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儿子)得知情况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带吴某甲赶至**饭店,途中从其战友胡某某家拿走一把黑色菜刀,吴某乙手持菜刀冲进**饭店内辱骂、恐吓崔某某,吴某甲辱骂崔某某并与吴某丙发生肢体冲突,后吴某甲父子被人劝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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