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村委会**44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3栋608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
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村委会**村8号之一,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村委会**村8号之一,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
黄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下伙*****口福附近出租屋,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0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丙、伙同吴某丁 (另案处理)、吴某某(在逃)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爱情故事休闲中心二楼醉酒闹事,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丙、伙同吴某丁 (另案处理)、吴某某(在逃)将爱情故事休闲中心员工赵啊强、曾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殴打致伤。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曾某某、彭某某三人的伤情属轻微伤,邓某某的伤情属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材料、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 、彭某某 、赵某强、曾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郑某某 、吴某毅、 岳某某、吴某己的证言;
2同案人吴某丁的供述;
2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家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文生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丙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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