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及陈某某四人与邻居吴某丙、谭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北路**水泥店门口前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口角。期间,吴某甲因认为谭某某吐口水打了一巴掌谭某某的左脸。吴某丙上前殴打吴某甲,后与吴某乙相互厮打,随后又殴打从中劝架的陈某某。梁某某上前抓住谭某某的头发拉出路中间,双方相互撕扯倒地。谭某某及梁某某倒地后,吴某甲、吴某乙趁机上前殴打谭某某。经法医鉴定,吴某甲右眼部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陈某某右小腿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吴某乙右额部头皮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谭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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