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吴*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福,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军驾驶号牌桂******、桂******车辆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收费站、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村收费站、云南省昆明市**区**营收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经鉴定,被告人吴勇军偷逃过路费8次,应缴未缴过路费共计人民币14318.00元。
2.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波驾驶号牌桂******、桂******车辆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收费站、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村收费站、云南省昆明市**区**营收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经鉴定,被告人吴志波偷逃过路费10次,应缴未缴过路费共计人民币18104.00元。
3.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福驾驶号牌桂******、桂******车辆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收费站、云南省昆明市**区**村收费站、云南省昆明市**区**营收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经鉴定,被告人吴志福偷逃过路费9次,应缴未缴过路费共计人民币16876.00元。
案发后,上述被告人亲属已代其上交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军、吴*波、吴*福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军、吴*波,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志福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军、吴*波、吴*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军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波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福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姗姗、葛斌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军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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