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4********,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号**栋**室。2019年8月2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0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6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万载县**镇**街**号。2019年9月27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8日、6月19日、2016年3月7日、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余江县*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余江县*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余江县*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余江县*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2016年吴某甲为抵扣增值税到万载县找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5.8%支付开票费。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高县*戊纺织厂向*丙公司开具了2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71654.24元,向*乙公司开具了9张增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9487.2元,通过上高县*己纺织厂向*乙公司开具了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78707.29元,向*丁公司开具了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70149.4元,以上税额共计1459998.13元。吴某甲找到经营物流公司的熊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下,熊某某通过弋阳县*庚物流有限公司向*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7678.19元,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9756.31元,通过东乡县*辛物流有限公司向*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10222.08元,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3567.57元,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5514.86元,税额共计36739.01元。吴某甲已将上述发票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税额1496737.1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上缴了20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移送函、工商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清单、银行流水、资金流向表、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金某甲、程某某、胡某某、金某乙、易某某、辛某某、黄某某、吴某乙、艾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文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八张,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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