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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赌博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626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街**号,现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至4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三人合伙在平江县**镇**路的一民房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利用微信群邀集李某某、吴某丙、张启明、吴某乙等20多人参与赌博,每天下午一场、晚上一场,按照赌博大小每人每场收取10元、2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非法获利1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李某某、吴某丙、张启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综合全案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和庭审情节,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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