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万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万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老天桥旁一处废弃民房内、城郊鱼塘旁一处民房内,组织邀集赌博人员,以扑克牌玩“三十二张”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吴某甲、万某某均共同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收取斗子钱三千余元。
2020年4月29日至5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进某某民和镇茶溪村一山上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员20人以上。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后收缴赌资人民币4760元。
2020年4月13日,办案民警在进某某民和镇城郊鱼塘13号将被告人万某某当场抓获。同年6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进某某岚湖中学前小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两次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万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流作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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