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现住湛江市霞山区,1997年**月**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本院于1997年8月26日对其批准逮捕,湛江港公安局于同月29日对其执行逮捕,并于同年10月20日将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1997年11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逃脱,后于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脱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吴某某和同案犯黄某某(已被判刑)在湛江市霞山区***的水产档口商量贩卖海洛因,并在湛江市***订住306房作为贩卖毒品的窝点。1997年6月15日中午,由吴某某联系一名绰号叫“番薯沟”的男子购得五克海洛因,和黄某某一起在该306房内将毒品分装成30小包,以传呼机联系吸毒人员的方式售出,共获赃款人民币一千多元。同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向“番薯沟”购进二十克毒品海洛因,晚上十一时许,“番薯沟”将毒品送到湛江市***306房,吴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将该毒品用纸包分成约70小包准备第二日出售,并于当晚销售一小包毒品给吸毒人员。1997年**月**日上午,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传呼机联系好黄某某准备购买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公安人员在湛江市***306房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同案犯黄某某冲等人,缴获毒品70小包。经鉴定,该缴获的毒品共重18.2克,海洛因成份含量33.17%。
(2脱逃罪
1997年**月**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湛江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同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趁民警看守期间不注意,沿着楼梯窜上看守所的二楼,经过看守所二楼的走廊,逃到二楼走廊的尽头处,从二楼走廊的尽头处攀爬围墙然后跳出看守所外面逃脱。被告人吴某某脱逃后,到海南、珠海、广西打散工,并使用其四哥吴某坚的身份证躲避公安机关抓捕,一直到2019年7月12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某某小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拘留证、搜查证、逮捕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湛江市公安局湖光派出所证明、湛江某某公司证明、同案犯判决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2. 证人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湛某某刑技化字(97)20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 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被依法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静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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