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吴*,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高中毕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旋路中国移动宽带服务中心和商丘市郊县平台镇星林路宽带服务中心营业厅厅长,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通化街*号,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华夏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吴*有权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吴*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旋路中国移动宽带服务中心和商丘市郊县平台镇星林路宽带服务中心两个营业厅厅长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情节严重。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明:
1、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吴*为非法获取利益,安排员工刘*和张**利用铁通固话系统随机选取并补办系统中已欠费停机的64张铁通固话电话卡,以每张260元钱的价格卖给师**(另案处理),并将这补办出来的64张铁通固话卡插在师**存放在吴*家中的两台GOIP机(多卡宝机上),这两台多卡宝机被师**用来租赁给涉嫌诈骗犯罪团伙公司用于实施电话诈骗犯罪。其中补办的号码13张固话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犯罪,分别骗取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居民邵**6000元钱、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居民许**5000元钱、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居民陈**20000元、福建省光泽县杭川镇居民周*31430元、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居民李*6000元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居民邵*48860元、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居民陈**41000元、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居民孙**38223元、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居民乐超超70000元、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居民夏**6000元钱、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居民朱科7147元、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居民杨**15680元、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居民简**10954元、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居民李*363980元钱等人共计人民币共计670274元钱。
2、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吴*经师**介绍认识王**(另案处理),吴*带营业厅员工付*携带中国移动公司开卡器、空白手机卡等赶到驻马店市平舆县。在王**带领下,在驻马店市下辖各乡镇村寻找残疾人,以做慈善、发放救济品为残疾人谋福利为幌子,骗取残疾人员信任,利用残疾人身份信息,吴*安排付*将本人移动“和伙人”工号提供给王**使用,王**用付*工号在残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这些残疾人办理手机卡共106张,然后由吴*负责将办好的手机卡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卖给苏**,每张手机卡给付*25元钱的提成。付*用其工号办理卖给师**的106张手机卡,其中(胡**:18736874975)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犯罪,骗取湖南益阳市奎溪县居民肖*56000元钱,给他人经济造成严重损失。
3、2020年5月14日,经王**组织,被告人吴*带营业厅员工付*携带携带中国移动公司开卡器、空白手机卡等赶到漯河市孟庙镇时代广场,在广场一电动车牌照安装现场,以给村民安装完牌照进行认证和采集信息为幌子,骗取村民信任,并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付*将工号违规给王**使用,王**违规办理47手机卡,将47手机卡交给吴*,吴*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卖给师**。
4、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吴*带营业厅员工刘*携带中国移动公司开卡器、空白手机卡,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观堂乡、王楼乡等地村民家中为张**等人现场以完成公司任务为由办理手机卡46张,后又以激活手机卡等虚假理由,骗取村民信任,将利用村民个人信息办理出来的46张手机卡全部拿走,以每张100元钱的价格卖给师**。刘*用其工号办理卖给师**的46张手机卡,其中有六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分别骗取湖南益阳市奎溪县居民肖*、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居民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居民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居民刘**、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居民邱**、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居民文**等人共计人民币501775.56元钱。
5、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吴*经王**认识韩**(另案处理),吴*为韩**提供移动空白手机卡和为韩**违规开通商丘市移动“和伙人”工号,韩**负责在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大店村以给村民发放鸡蛋等救济品需要完成认证为幌子,在村民不知情情况下用手机中国移动APP软件非法采集村民身份信息后,共非法获取36名个人信息,然后用36名个人信息开办移动手机卡72张,每张由吴*给韩**25元钱好处费用,韩**落好处费用1800元钱,韩**将开好的72张手机卡提供给吴*后,吴*将该手机卡卖与他人。
根据被告人吴*供述:其将办理的118张手机卡和64张固话卡出售给师**,非法获利人民币50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的供述;2、证人付*等人的证言;3、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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