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村**庄。被告人吴**2008年因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因诈骗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因盗窃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盗窃的一部步步高手机价值1610元、五辆电瓶三轮车价值10112元:

1.2014年2月份,在蒙城县**镇**庄一出租房内盗窃牛*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

2.2018年6月10日在蒙城县庄**村**路**道东)盗窃柳**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3.2018年7月15日,在蒙城县**路西(**老年公寓门口)盗窃丁*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4.2018年7月底的某一天,在金城御园小区西门的十元足疗店盗窃王*的一部OPPO牌手机;

5.2018年8月6日,在蒙城县皖新原筑工地西门盗窃姚*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6.2018年8月10日,在蒙城县江淮厂老厂西门门北侧盗窃李**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7.2018年9月17日,在南华苑西门南侧盗窃杨**一辆电瓶三轮车;

8.2019年9月28日,在蒙城县庄**村**庄盗窃马**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9.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在蒙城县中环时代广场的一个新城烟酒店盗窃烟酒店老板甘**一辆电瓶三轮车;

10、2018年10月底的某一天,在蒙城县**市场一家过桥米线店盗窃该店老板宫**一辆电瓶车;

11.2019年11月初,在蒙城县葛桥郭*(郭*是我老表)开的“郭**牛肉汤店”,盗窃郭**一辆电瓶车;

12、2018年11月12日,在蒙城县**村**庄盗窃蒋丁山一辆电瓶三轮车;

13.2018年12月3日,在**栋**单元**段凤华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14.2019年12月7日,在蒙城县****工地上,盗窃陈**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15.2018年12月9日凌晨,在蒙城县*****区**号楼楼下盗窃鹿*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16.2018年12月14日,在蒙城县京****工地盗窃董**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17.2018年12月中旬,在蒙城县**小区**号楼盗窃刘**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18.2019年12月19日凌晨,在蒙城县*****区**号楼楼下盗窃朱*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19.2018年12月27日,在蒙城县**栋楼下,盗窃蔡**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20.2018年12月30日,在****C区**栋前,盗窃徐**一辆电瓶三轮车;

21.过了几天又在蒙城县****C区偷了一辆电瓶三轮车;

22.2019年1月5日凌晨,在*********楼下盗窃柳**一辆电瓶三轮车;

23.2019年1月8日,在********单元门口,盗窃闻**一辆电瓶三轮车;

24.2019年1月10日凌晨,在蒙城县*****期**号楼下盗窃刘**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25.2019年1月15日凌晨,在蒙城县*****期**栋楼下盗窃李**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26.2019年1月17日,在蒙城县**栋**单元门口盗窃冯**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27.2019年1月27日,在蒙城县**府**西门人行道上盗窃杨**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28.2019年2月16日晚上,在蒙城县**镇**庄(新建小区)盗窃侯**的一辆电瓶三轮车;

29.2019年3月份,在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10楼16床,盗窃张*的16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牛志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