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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1984年2月28日因犯有强奸、抢劫、流氓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24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26日因犯有盗窃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挖掘机在易县塘湖镇塘湖村南山小庙儿非法开采石板。经河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对吴某某采挖的石坑进行板岩釆出量核查,结果为采出板岩1833立方米。经易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采出的板岩进行易县市场销售价格认证,结论为采出板岩的易县市场销售价格为388296元。

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钟某、许某某、滑某某(三人另案处理)无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依然向钟某、许某某、滑某某收取费用后任其在自己承包的山上采挖石板。经委托河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采出量储量核查,结果为钟某采挖石坑采出板岩18676立方米、许某某采挖石坑采出板岩11650立方米、滑某某采挖石坑采出板岩8095立方米,经委托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钟某非法采出板岩的易县市场销售价格为3955488元、许某某非法采出板岩的易县市场销售价格为2467692元、滑某某非法采出板岩的易县市场销售价格为1714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平

检察官助理:王  剑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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