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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1日、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合伙在临泉县**乡**村**座轮窑厂,2011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临泉县**材料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将轮窑改建成隧道窑,吴某某为窑厂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

一、非法采矿罪

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临泉县土坡乡杨方行政村非法取土烧砖,形成4处开采坑。经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实地鉴定,4处开采坑中所采集的6件样品均为砖瓦用粘土矿。经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粘土矿总价值为1223254.10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临泉县**乡**村窑厂东侧非法取土烧砖。经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鉴定,吴某某非法取土破坏耕地面积23.0864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用破坏的土坡乡原“共大农场”23.0864亩耕地目前复垦整理完毕,已经达到耕地种植条件。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接电话通知到土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学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取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向安

检察官助理 王星晨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据材料7页,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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