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街村**组**室,现住原籍,无业,群众,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2日,怀孕近4个月的蔺某某到峰峰矿区的“徐某某门诊”进行引产手术,从业人员徐某某找来吴某某给蔺某某做手术,二人均无医师资格证书。在给蔺某某检查后,收取其300元引产费,将蔺某某衣包刺破引流,并让蔺某某有下坠感时再到门诊进行手术。9月4日凌晨3时许,蔺某某感觉腹部有下坠感后,给徐某某打电话说明此情况,徐某某让蔺某某到其门诊,随后吴某某在门诊给蔺某某进行引产手术,在手术中,吴某某因接了一个电话无心情再继续手术,便到磁县叫来“宝莲门诊”的医生李某某(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帮忙。手术进行完后,李某某让其在门诊输三天液,并告诉蔺某某可能没有清理干净,随后复查再说。蔺某某在徐某某的门诊输了3天液。9月6日,吴某某在徐某某的门诊领着蔺某某到磁县九龙矿附近的李某某的“宝莲门诊”进行复查,期间因蔺某某疼痛难忍,手术无法进行,李某某让蔺某某到大医院进行手术,随后,吴某某将蔺某某送到冀中能源总医院治疗,经诊断蔺某某子宫穿孔、肠断裂,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蔺某某损伤为重伤,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伤残等级最终评定为五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他人受重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及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于2006年5月出版的卫生监督执法实用手册(中)规定,被害人损伤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1年8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明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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